药品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督和检查徐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监管执法工作质量,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药品监管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局、县(市)区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负责药品监管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五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下级评议考核工作;
(三)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做好评议考核中的协调工作,及时完成上级评议考核机构交办的事项;
(五)建立评议考核工作档案。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药品监管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和直接承担的药品监管执法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二)药品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药品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
(四)药品监管执法证件的办理、使用、管理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情况;
(六)药品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和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药品监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八)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十)药品监管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药品监管执法单位评议考核结果分为:药品监管执法先进单位、药品监管执法合格单位、药品监管执法不合格单位三种。
(一)药品监管执法先进单位:
1、认真履行执法责任;
2、全年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无违法情况发生;
3、药品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突出;
4、药品监管工作质量优异;
5、药品监督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二)药品监管执法合格单位:
1、能较好履行执法责任;
2、药品监管执法违法率在1%以下且无重大违法情况发生;
3、药品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成绩较好;
4、药品监管工作质量较好;
5、药品监督处罚案件基本正确。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药品监管执法不合格单位:
1、不能认真履行执法责任;
2、药品监管执法违法率在1%以上或有重大违法情况发生;
3、药品监管工作质量差;
4、药品监管处罚案件有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考核下列内容:
(一)学习、掌握法律和有关业务知识情况;
(二)参加培训、考核情况;
(三)有关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一)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并能圆满完成执法任务的为优秀;
(二)能较好地落实执法责任并能完成执法任务的为合格;
(三)能基本落实执法责任,完成任务一般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基本合格;
(四)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负责评议、考核的机构,应当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客观、公正、准确地给评议考核对象确定等次。
第四章 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药品监管执法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内部评议由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组织评议。
外部评议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以座谈方式进行或由新闻媒体公开评议条件,广泛听取意见以及向社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二)组织实施;
(三)拟定评议考核报告;
(四)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及被考核人通报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后30日内公布。
第五章 评议考核结果的适用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与公务员考核结果结合使用;非公务员的,参照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评议考核中药品监管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被评为先进的,由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
连续三年被评为药品监管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由市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连续三年被评为药品监管执法先进单位的,对第一责任人建议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连续两年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连续三年被评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个人,应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
第十八条 药品监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评议考核结果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评议考核机构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构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实施。
(2002.4.4制定;2003.11.4第1次修订;2005.8.19第2次修订)